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葫芦岛市兴运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辽1403民初2406号 原告:***,男,住***。 被告:张某(曾用名张某),男,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被告张某之子),男,住***。 被告:***,男,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宙新(被告***),男,住***。 原告***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经审理查明,2018年,被告张某联系原告供应混凝土,原告从葫芦岛市兴运混凝土有限公司购买混凝土供应被告,被告用于葫芦岛龙港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锦州-郑州成品油管道工程站场土建工程三标段(锦西输入支线锦西首站工艺区及道路)的施工。2018年7月至8月,原告一共向被告供应混凝土1031立,总价款258,969.52元。在工程施工期间,被告张某、***在施工现场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在欠条中载明:“今欠***工程款(贰拾陆万元正)(260000元正)欠款人:张某2107271977××××××××***2111021963××××××××2018年8月30日2018年9月13日”。之后被告给付货款202,430.30元,仍欠56,539.22元货款未付。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剩余混凝土货款56,539.22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20年11月6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混凝土货款56,539.00元。 二、原告放弃对被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13.00元、减半收取606.50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张某波 人民陪审员 王大立 人民陪审员 崔 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朱小璇 书记员刘晶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