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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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21,530.47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2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未付保险费(逾期保险费)2761.32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26元,由被告***负担4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