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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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上海卫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武汉长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亿元,并支付利息(以每笔借款本金为基数,自借款发生之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 二、云南利达沣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上海卫运贸易有限公司应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云南利达沣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海卫运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武汉长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86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海卫运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利达沣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最高人民法院(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前门支行;帐号:11×××07。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