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

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按年利率6%,自2018年11月29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计至2020年2月26日;自2020年2月27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分段计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02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6
发布日期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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