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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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天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202民初880号 原告:广西天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有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被告:***,男,成年,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天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广西天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照原告广西天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卢画 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韦金丽 书记员黄贯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