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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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向原告(反诉被告)***、***、***、***、***、***赔偿医疗费46785.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00元、 -21- 交通费630元、护理费11055.45元、被扶养人的生活费18892.13元、误工费9880.62元、死亡赔偿金170250.5元、丧葬费13914.6元、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447.8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296156.8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在继承玉有南遗产范围内向被告(反诉原告)***赔偿医疗费4474.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护理费1113.5元、误工费4691.52元,共计10979.66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331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2781元,原告(反诉被告)***、***、***、***、***、***负担44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和返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 -22- 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