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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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63889.54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止的逾期利息972909.85元。 三、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363889.54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为止。 案件受理费326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146元,由被告***负担25494元。 上述债务和返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