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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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周口市周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广西武宣鹏程汽车销售维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9)豫1602民初5602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车辆损失费、施救费共计115600元(该款直接汇入***在中国农业银行周口支行南郊分理处账号为62×××71的账户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