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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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昌宁县光辰建材有限公司 滨州市聚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滨州市聚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付给原告昌宁县光辰建材有限公司货款510800元及违约金10216元,合计521016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10元,由被告滨州市聚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