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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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70304.17元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截至2018年7月12日应付利息、违约金、手续费为19468.64元;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方式计算);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有权对被告***所抵押的长安福特福瑞斯(车牌号:鲁M×××××)车辆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4.3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3-5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