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截止到2020年4月10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5396.81元、利息473.36元、手续费210.59元及律师费1000元,共计17080.7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欠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计10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0-26
发布日期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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