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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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玉林市恒大金碧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9)桂0902民初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9)桂0902民初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玉林市恒大金碧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442元给上诉人***。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受理费3868元,由上诉人***负担3482元,被上诉人玉林市恒大金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86元;二审受理费6964元(上诉人***已预交),全部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8-12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