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华虹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2民初19178号 原告:河北华虹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云飞。 原告河北华虹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河北华虹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河北华虹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焦秋景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冯媛媛 书记员王静 |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