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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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525执恢10号之一 庞超、王伟、陈宏志: 申请执行人庞超与被执行人陈宏志、王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25民初84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宏志、王伟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庞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超与被执行人陈宏志、王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20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王伟、陈宏志已履行了20000元的给付义务,并兑付申请执行人庞超,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5执恢10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