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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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州恒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彬州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彬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医疗费8270.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8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6168元、误工费15447.60元、交通费340元、鉴定费800元、车辆修理费500元,共计34006.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彬州支公司赔偿33931.41元,原告***自负75.09元; 二、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3000元。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8.70元(原告立案时实交319元),减半收取319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彬县恒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