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彬州恒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彬州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彬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医疗费8270.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8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6168元、误工费15447.60元、交通费340元、鉴定费800元、车辆修理费500元,共计34006.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彬州支公司赔偿33931.41元,原告***自负75.09元;

二、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3000元。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8.70元(原告立案时实交319元),减半收取319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彬县恒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8
发布日期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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