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焦作洹河纳米光电科技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焦作洹河纳米光电科技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50万元及利息(1.2017年6月29日借款:以200万元为基数,以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7年6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2017年9月5日借款:以200万元为基数,以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7年9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2017年10月9日借款:以150万元为基数,以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7年10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4.2018年3月14日借款:以5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8年6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对2018年3月14日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900元,其中41381元由被告焦作洹河纳米光电科技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其中45519元由被告焦作洹河纳米光电科技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焦作洹河纳米光电科技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