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彬州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彬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500元、伤残赔偿金79415.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879.81元、误工费8496.18元、护理费2900元、伤残鉴定费2280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87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医疗费2905.90元,共计116747.4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彬州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责险限额内全部予以赔偿。 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70元(原告立案时实交165元),减半收取16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