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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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82033.24元及利息、罚息等(账户管理费、罚息等以82033.2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11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601.19元; 三、驳回原告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33元(原告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2690元,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剩余443元由原告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