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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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从2020年7月1日开始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400000元清偿之日为止;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20年7月1日开始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100000元清偿之日为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计62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820元,合计110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