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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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景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日照海港装卸有限公司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款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9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在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4元,减半收取2922元,由被告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景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