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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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05民初415号之二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南昌市东湖区。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 ***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之一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将(2020)赣0105民初415号《民事裁定书》之一第一页倒数第六行、第七行原告申请解封担保房产时间“2020年10月27七日”更正为“2020年10月27日”。 审判员毛永忠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罗松瑞 书记员熊建 |
裁判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