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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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 普宁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普宁市人民法院(2018)粤5281民初223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撤销普宁市人民法院(2018)粤5281民初223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及案件诉讼费用负担部分; 三、变更普宁市人民法院(2018)粤5281民初22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90547.07元; 四、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6元,由***负担339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负担999元,***负担134元,***负担134元。保全费127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7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负担2008元,***负担46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8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