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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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沙河市汇邦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沙河市汇邦物流有限公司赔偿款237673.6元。 二、驳回原告沙河市汇邦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93元,原告沙河市汇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80元,被告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负担23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5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