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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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与***形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无效;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工程款73428.76元,并以47462.32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欠付工程款利息,以47462.3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欠付工程款利息,以25966.4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自2020年4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欠付工程款利息;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650元,由***负担7354元,由***负担1296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390元,由***负担。

手机照片鉴定费9300元,由***负担。

工程造价鉴定费12000元,由***负担10202元,由***负担17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31
发布日期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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