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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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北京路营销服务部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4993.01元; 二、***返还***垫付款13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确定的应履行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给付办法:由当事人汇款至法院专户;收款单位:当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当阳市坝陵分理处;账号:17×××59,注明系支付***(2019)鄂0582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5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