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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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 濮阳市忠托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濮阳市亨通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支付原告濮阳市亨通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保险理赔金共计45099.5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支付原告濮阳市亨通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保险理赔金共计100565.5元; 三、驳回原告濮阳市亨通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1元,减半收取计1635.5元,由被告***负担500元,二原告负担113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