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仼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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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辽宁中德电缆有限公司 铁岭市景岳物流有限公司 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仼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1322民初3002号 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法定代理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系***母亲。 上述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迎宾路8号。 法定代表人:郜慧来,系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60896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为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被告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57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8日,李洪岩驾驶吉C×××××号车沿兰南高速公路有许昌至南阳方向行驶至246公里处(方城县境内)时,在行车道内,吉C×××××车与前方由段培方驾驶的豫B×××××号车追尾相撞,引发吉C×××××号车燃烧,造成李洪岩死亡、车辆受损、货物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高速交警队事故认定,李洪岩负事故主要责任。2018年铁岭市景岳物流公司以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起诉三原告,最终执行和解三原告赔偿铁岭市景岳物流公司190000元。经法院查明段培方受雇于***,***是豫B×××××号车的实际车主,豫B×××××号车在被告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投保内部保险互助金100万元。三原告认为被告依法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应由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三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辽宁省昌图县后窑镇派出所证明。证实原告家庭关系,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辽宁铁岭法院的判决书一份、二审裁定书一份、生效证明一份 执行和解协议一份及收条 方城法院(2017)豫1322民初3032号判决书一份及生效证明一份。 被告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辩称,一是实际车主***同我公司签订了车辆代管合同,我公司不承担此次诉讼费用等间接损失。二是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我公司同意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 被告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是:车辆代管合同一份。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书面答辩状。 被告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内部互助保险赔偿责任限额内向原告***、***、***赔偿5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