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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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孙琪华、潘伟32157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孙琪华、潘伟188289元。 三、驳回原告孙琪华、潘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66元,减半收取1483元,由孙琪华、潘伟负担9元,安盛保险负担930元,人保保险负担544元,(孙琪华、潘伟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剩余部分1474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5-13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