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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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7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述借款利息(以7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2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7,000元); 三、被告***、***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的,原告***可以与被告***、***协议,以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虞姬墩路XXX号XXX室房产的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依次扣除第一抵押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的债务后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金额以不超过700,000元为限)。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80元,财产保全费4,2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16,14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