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鞍山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
辽宁沛芝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9928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9808.6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49.52元,由原告***承担501.52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承担1348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9
发布日期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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