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昌吉分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09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元、营养费600元、误工费11340元、护理费630元、残疾赔偿金41596.8元、交通费60元、鉴定费及技术照相费9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元,合计57949元,此款与被告***先前给付原告***现金3600元相扣减,被告***还需赔偿原告***5434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88元,减半收取计1194元,由被告***负担621元,由原告***自行负担5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5
发布日期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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