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1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和田恒通物流有限公司
新疆富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中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案号 -
案由 其他执行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新32执保4号

申请人:新疆富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延安南路**天润世纪大厦****(**1丘**)。

法定代表人:孙新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卫东,新疆富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琦,新疆玉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中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住所地治区和田市北京东×××。

法定代表人:穆彪,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和田恒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315国道**

法定代表人:马学荣,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新疆富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中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54325251.41元的财产依法予以查封、冻结。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对被申请人新疆中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和田市××路的不动产进行权利限制,财产保全到位。至此,本案保全事项依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七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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