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新0104执13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2月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运智,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俊华,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78年4月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0104民初803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36357.7元,本案已执行标的100000元,未执行标的为236357.70元。

执行经过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0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2020年4月16日、5月15日、5月22日、6月23日、8月12日、8月25日、9月4日、9月22日、10月1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

3.2020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人***与***、***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00000元,剩余236357.70元被执行人承诺于2020年12月31日前全部偿还完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成和解,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0104执13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国华

审判员马卫国

审判员吾斯曼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哈布努

裁判日期 2020-10-19
发布日期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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