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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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新0104执13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2月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运智,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俊华,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78年4月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0104民初803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36357.7元,本案已执行标的100000元,未执行标的为236357.70元。 执行经过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0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2020年4月16日、5月15日、5月22日、6月23日、8月12日、8月25日、9月4日、9月22日、10月1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 3.2020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人***与***、***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00000元,剩余236357.70元被执行人承诺于2020年12月31日前全部偿还完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成和解,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0104执13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国华 审判员马卫国 审判员吾斯曼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哈布努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