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辛庄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辛庄支行与被告***签订的1119A01420180054号《个人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未偿还本金153,105.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到期。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辛庄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53,105.57元及截止到2020年4月30日的利息、罚息3,016.01元,并按照1119A01420180054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辛庄支行偿还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三、被告(反诉原告)刘得志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刘得志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422元(此款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辛庄支行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711元,由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刘得志共同负担。本诉保全费1,300元(此款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辛庄支行已预交),由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刘得志共同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此款被告[反诉原告]刘得志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刘得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1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