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行政管理(民政)行政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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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行政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茂林镇人民政府、双辽白鹤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补偿原告双辽市茂林镇新兴砖厂经济损失合计157400.00元。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茂林镇人民政府、双辽白鹤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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