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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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维持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19)晋0213民初4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11000元”; 撤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19)晋0213民初4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11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付***、***、***、***、***216870.75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11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付***、***、***、***、***2065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451元,减半收取计3725.5元,由***、***、***、***、***负担749.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负担2876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07.0元,由***、***、***、***、***负担128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负担147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