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海海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223民初333号 原告:青海海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3227040584U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青海观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住***。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海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巴某、刘某、潘某、陈某、林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青海海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青海海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陈琴 审判员索晓军 审判员牛世洁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马鸿远 书记员马秀惠 |
| 裁判日期 | 2020-11-03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