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通福运商贸有限公司 东营市源瑞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运费2935元; 被告大通峰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运费996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计67元,由被告***负担17元,被告大通峰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