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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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5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利息计算以5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自2019年6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2000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