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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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罗山三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信阳市申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5民初1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信阳市申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19641.05元及利息(以419641.0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7日起诉立案时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变更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5民初1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变更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5民初13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32704部队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信阳市申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四、撤销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5民初13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五、驳回信阳市申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59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595元,由信阳市申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