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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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2868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81.6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5101.65元,由***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胜诉方已经缴纳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由责任方直接向胜诉方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