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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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承德成城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承德富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移交有关涉案工程完整的竣工档案材料,并协助原告承德富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涉案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承德富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误期赔偿费5317223.49元和逾期交付涉案工程赔偿金498269.42元,总计5815492.91元; 三、被告承德成城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承德富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471.55元,由被告承德成城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2508.00元,由原告承德富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963.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