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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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归还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支行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其中2019年4月29日止的利息、罚息1232885.59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据实计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支付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支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5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准许对***所有的坐落于金华市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金房权证婺字第××)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支行在6500000最高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99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5-5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