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0-1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0302执恢495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高绍玉

被执行人:车向阳

被执行人:车向臣

被执行人:窦斌

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绍玉、车向阳、车向臣、窦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2)川商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及时将案款过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2)川商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事项执行完毕。

审判长  武建强

审判员  孙启福

审判员  杨 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董 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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