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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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宁波高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市康燕物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8)浙0205民初4841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宁波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支付上诉人宁波市康燕物资有限公司货款147640.7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上诉人宁波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支付上诉人宁波市康燕物资有限公司差额税金45000元,并自2017年12月19日起按照每月1%支付违约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上诉人宁波市康燕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0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7元,均由上诉人宁波市康燕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