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营业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营业部赔偿款18191.9元,并自2018年6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以上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