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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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探望权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有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每月第一、三周周日上午8时至被告***住处接走婚生女郑某,下午18时将婚生女送回被告处,被告***应当予以协助。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被告***各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