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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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二附属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漯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达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9)豫1102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9727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830元,由***负担63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2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48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