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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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吉林省亨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3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3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3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10210.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营养费9000元、后续治疗费30000元、鉴定费3900元、复印费231.6元、律师代理费13000元,共计168842.54元;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45元,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负担5374元,由***负担17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预交),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45元(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预交),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