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恒力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永鼎医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应赔偿原告***损失26804.58元,扣除已垫付的1万元,余款16804.58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0)

二、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14695.61元,扣除已垫付的2814.5元,余款11881.11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原告同意)。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31
发布日期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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